馨雅特医《冲货管理条例》
馨雅特医《冲货管理条例》
馨雅特医[市场管理]第 006 号文件
济南馨雅特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市场监察部
冲货管理条例
为维护市场秩序, 稳定价格体系, 保障市场稳步发展和各层级的切身利益,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货流管理
一.总部财务部每月将发往各省、地市的货物流向登记、备案, 冲货认证以财务部 的发货记录为准;
二.各省、地市如发现冲货,及时向公司监察部举报, 省际之间冲货由监察部直接 处理,省内冲货首先由省总依据本制度自行作出处理,如双方对处理结果不 满意,公司监察部直接处理;
三.各省及各地办将发往下级市场货物的所有批号、序号、数量详细记录, 各县总 将每个终端每批次货物的批号、序号、数量详细登记。如发生冲货(省内或省 际间), 因省公司记录不全导致无法查实,责任由省总承担;
四.省内如有市场之间调货, 省公司要做好登记, 备案包括:调货日期、品种、批 号、数量、调出方、调入方及调出、调入方的签字, 如无相关手续引发的各种 损失由省总承担;
五.省际间调货需向财务部备案,调出方、调入方、总部三方核实确认后方可调 货,不履行相关手续而私自调货并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由调出方承担;
六.省总或地总、县总离职时, 必须向接任人移交“发货记录”,并在交接书中注 明, 否则不予返还“市场保证金”,接任人办理完交接手续后, 签字之前发出 的货认定为冲货, 由前任承担责任,签字之后接任人所发出的货如认定为冲 货,则由接任人承担;
七.省总、地总、县总离职时, 履行以下手续备案:
(一)货物交接备案:
1. 离职人员亲笔签字确认的所领货物(未过期) 数量、批号、序列号明细;
2. 离职人员亲笔签字确认的交接时库存货物(包括终端铺货明细) 数量、批号、
序列号明细, 离职人员一定要签约离职协议和离职表 (总部有统一格式) 如 没有签离职协议的地区或县区发生的一切冲货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省总承担一 切责任。
3. 交接双方如因货物近效期问题产生分歧, 按照《退换货管理条例》执行; 以
上三项由监交人及省总(地总、县总)签字确认后,将原件邮寄至公司财务部。
(二)冲货处理
1. 备案中的第 2 项的货物交接后发生冲货,由接任人承担;
2. 除备案中第 2 项以外的其他货物发生冲货由移交人承担,罚金从移交人的市
场保证金中扣除 ;
3. 县总无论任何原因离职,如无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发生的冲货罚金由
地总承担;地区负责人无论任何原因离职, 如无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发 生的冲货罚金由省总承担;
4. 如出现非正常交接的情况, 发生冲货无法落实的, 由冲货方省总承担, 交接市
场填写市场交接表发给总部备案。
5. 在总部到市场核查期间,省总及当事人必须配合陪同核查。
第二部分 冲货举报、处理、复议、执行
一.区(县) 总、地总按照层级上报的方式举报省外、省内冲货, 举报内容包括品 名、规格、批号、序列号、被冲终端(省份、地市分公司、县办及药店名称)、 进货价、零售价, 省内冲货由省总依照本制度自行处理,省际冲货由省总汇总后向总部监察部上报,由大区经理协助监察部进行处理;
二.发现冲货要及时上报,严禁积攒, 如因积攒无法确认的,监察部不予处理,并 对举报人每次罚款 10000 元;
三.严厉打击购买等恶意套取冲货行为,如需举证购买,必须提供实物、少量购货发票,如举证需要购买冲货的,必须经省总、监察部批准方可购买, 处理期限为 15 天时间,如果在处理期限期间再次购买回的产品冲货市场以购买价格买回 。
四.各省总必须将公司下发的冲货处理决定及时传达到各级经营负责人,如因省 总传达不及时导致超期复议等情况的,由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五.复议:如冲货方或举报方对公司下发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处理决定下发 48 小时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议,超期复议,不予受理,如市场确有特殊情况,应在复议期限内申请延期,是否批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一) 冲货方有权在复议期限内提供证据, 证明没有发生冲货,但原则上无权要 求举报方举证,所有举证材料必须是实货或相关正式单据;对于不能提供未 冲货相关证据却一再要求被冲货方举证的冲货方,一经查证冲货行为属实的,监察部将视情况追究冲货方恶意复议的责任,罚款 1000 元;举报方举报冲货后,冲货方将货物恶意调回而不承认冲货,一经查证恶意调货行为属实,开除 直接责任人,由省总执行或督促执行;
(二) 举报方举报冲货后需保留部分证据,公司有权要求举报方举证,若公司在 处理 48 小时后无进一步举证要求,举报方将用于举证的货物发回总部,对于 不能提供证据的举报方,视为虚假举报,每次罚款 1000 元;
(三) 因举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恶意复议方或虚假举报方承担。
六.为确保省际、省内冲货处理得以落实,处罚决定下发一周之内由冲货的县总 及地总签字确认冲货处罚决定,省总审核后, 由省总签字将原件邮寄至总部 监察部,对未按规定邮寄及邮寄不合格的每次处罚省总 500 元;
七.为减少被冲货方损失,处罚决定下发一周之内由举报冲货的地总县总签字确 认冲货处罚决定中关于补偿的部分。
第三部分 冲货数量认定
一.零售价不低于公司规定零售价,且冲货方能提供零售商进货价不低于零售价 80%的,定义为非恶意冲货;零售价低于公司规定零售价 80%,或者刮码销售 的, 都定义为恶意冲货。货物冲到未开发区域的, 视为非恶意冲货(恶意非恶 意由监察部裁定)。
二.省际冲货:线下恶意冲货以实际核实数量的 3 倍认定, 并以公司指导零售价, 冲货方给被冲货方补偿。如线上买到产品认定的省区原价买回,责任人处罚 10000元,省总处罚 10000元。
三.省内冲货:恶意冲货省内地市、县(区)间以实际核实数量的 2 倍认定,并 以零售价冲货方给予被冲货方补偿;
四.产品刮掉码后,通过其他技术手段了解到产品小号的,直接对恶意串货方进行零售价五倍的罚款,并直接开除,停止合作,扣除保证金,并按照第四部分 处罚标准对省、地进行处罚。
第四部分 冲货处罚标准
一.零售价不低于公司规定零售价,且冲货方能提供零售商进货价不低于零售价 80%的证据,不罚款,只按照被核实冲货数量的 2 倍、每盒零售价的 70%补偿给被冲货方,地总处罚 5000元、省总处罚 10000 元;二次冲货,按照第四部分第二、三、四、五、六条处理; 货物冲到未开发区域的, 由冲货方负责买 回,并给予被冲货方补偿。
二.未能满足本部分第一条标准,除按照本条例第三部分执行,还按照实际核实 冲货数量 10 盒以内(包括 10 盒)县总罚款 20000元;地总罚款 10000元,10 盒以上县总罚款 30000元;地总罚款 20000 元、警告处分一次;省总罚款5000 元、警告处分一次;
三.一年内同一省份发生二次冲货,除按照实际认定数量处罚外,各级责任人处 罚如下: 省总罚款 10000 元, 二次警告处分;发生三次冲货, 省总保证金全 部扣除; 一年内同一地区发生二次 冲货, 地总保证金全部扣除; 发生三次 冲货, 保证金全部扣除就地免职, 其他市场不管任何情况,不得再次录用; 一 年内同一县(区) 发生二次冲货, 县总保证金全部扣除,就地免职, 其他市场 不管任情况,不得再次录用;
四.罚款三天之内打到公司指定账户,逾期将从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双倍罚款金 额。扣除后市场保证金余额不足部分在三天日内补齐,如未补齐,停止供货,十天仍未补齐,取消省总经营资格;
五.查证冲货所发生买货费用由冲货方承担;被冲货方在调查取证期间所发生的 相关费用 500 元以上必须报总部,总部同意后方可执行,费用要求真实,如 虚报,按照虚报金额 10 倍罚款;
六.以上冲货罚款只针对省公司,省总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部分 特殊冲货的处罚标准
一.连锁店冲货:
1. 将供入连锁店货物的批号、序列号、供货价提前在省办备案,省办每月汇总上
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2. 在连锁店内发现的产品;
3. 零售价不低于公司规定价格;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如本省内,省总协调双方市场处理;未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按恶意冲货认定,按照本条例第三、四部分执行。
二.渠道冲(医药公司等商业批发渠道):
严禁渠道销售,一经发现直接开除责任人,扣除市场保证金; 发现渠道冲货,不允许买货,先抄部分批号序列号;无法抄号的,可少量买回 2 盒货物掌握 批号;根据举报方提供的批号、序列号,冲货方将货物调回;
三.禁止线(网)上串货销售:
坚决不允许在网上销售公司任何产品,各级责任人需自查自纠并保证所经销的公司产品不在线(网)上销售。如发现公司产品出现在线(网)上串货销售,经公司总部查询确认相关责任人后,有权决定对其罚款50000-80000元,相关责任人提供证据证明符合以下条件的除外:
1、提供证据证明所经销的产品销售给了明确的下级客户或经销商,并提供下游信息以便公司总部查证、追责;
2、所经销的产品系按照公司总部指导价销售,不存在低价销售的;
3、积极主动召回串货产品,配合公司总部消除串货的市场影响。
如已形成实际销售,另行还需按照冲货相关条例处理。
四.货物丢失、被盗等情况的处理:
(一) 如发货途中货物丢失,将物流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及具体批号、序列号、 数量向总部财务部备案,所丢失货物流通到其他市场不以冲货论处,被冲方要积极配合总部追回所失货物;
(二) 省内或地区内货物丢失的, 要提前将公安机关证明和物流公司提供的相关 证明(含赔偿情况) 及具体批号、序列号数量向总部财务部备案,丢失货物发 生冲货由发货人承担买货费用,被冲货方一旦发现丢失货物第一时间向公司 汇报并应积极协调销售单位调货或换货。
(三) 如货物在医药公司丢失的, 要提前将医药公司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及具 体批号、序列号、数量备案,丢失货物发生冲货由丢失货物区域负责人承担买 货费用,被冲货方一旦发现丢失货物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并应积极协调销售 单位调货或换货。
第六部分 其他规定
一.各省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消极对待或抵制公司调查冲货事件,对于调查不 配合、工作不能尽职尽责地省总,给予通报警告并处以每次 5000 元罚款;
二.异地套货:一经查实, 立即开除直接责任人, 扣除全部市场保证金, 并对省总 罚款 50000元,地总罚款 30000元,县总罚款10000元;
三.监察部要求举证买货发票或收据及购买地门头照片(每次购买冲货产品需经 监察部审核通过购买数量方可购买)。所有冲货罚款, 全部上缴到总公司财务;
四.因冲货被辞职、辞退或开除的员工, 在相关文件上公布、全国通报, 公司任何 部门不得再行录用,否则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五.不能按本办法处理的冲货行为,将由公司另行裁决;
六.本制度为试行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修订后的制度执行; 七.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济南馨雅特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济南馨雅特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 1 月 1 日